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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条新规亮点纷呈!广州破产涉税办理驶入“快车道”


近年来,广州中院与市税务局全面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持续共同推进广州地区“办理破产”提速增效,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破产涉税事务办理直接影响破产程序的整体推进和破产财产处置效率。为满足破产企业、管理人、债权人、投资人等主体对涉税事务办理便利度的需求,早在2020年5月,广州中院与市税务局就出台了《关于破产程序中涉税问题的若干处理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旧《意见》),推出多项便利化举措,取得了管理人及业界的好评。该意见试行1年多来,广州中院与市税务局依托广州地区常态化破产工作协作机制,加强府院联动合作力度,双方经深入调研,广泛、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共同研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解决破产程序中涉税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意见》),助力广州地区破产涉税事项办理驶入“快车道”。相较旧《意见》的19个条款、2900余字,新《意见》增加至42个条款、6200余字,内容涵盖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的税务事项办理全程,确保管理人履职有章可循,涉税办理更快捷便利。

小编从新《意见》中选取了几个亮点:


1.首问负责制,一个端口收通知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有责任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但对于区县级税务机关、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稽查局、主管税源管理所等众多税务机关的职责划分,应通知哪个(些)税务单位申报债权,成为困扰管理人的问题。

新《意见》规定:管理人仅需向破产企业的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债权申报通知。至于破产企业是否存在市内跨区欠税或稽查欠税,则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系统内部进行查询和流转,免去管理人多头通知的烦恼,避免遗漏通知已知税收债权人的履职风险。


2.待兑现权益,税务机关将提示

使破产企业的财产最大化,尽可能地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是破产制度的价值意义和管理人的职责所在。对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也不排除存在退税等待兑现的税收权益。这些权益,受管理人接管资料、专业能力等所限,并不一定能及时发现并主张。

新《意见》规定:如果破产企业存在可申请退税的多缴、误收、汇算清缴税款和待退还的出口退税款、待退还的社保费等待兑现权益时,税务机关将在申报债权时一并提醒,切实保障破产企业行使退税权利。


3.规定加模板,债权申报规范化

目前,不同破产管理人向税务机关发出的债权申报通知在用词用语、申报格式、材料要求上都各不相同,税务机关进行债权申报的债权申报材料格式也不统一。这导致税务机关申报债权和破产管理人审核登记债权期间常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多次沟通,耗时耗力,影响到破产程序的整体推进。

新《意见》规定:税务机关申报债权,应向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书》及相关的债权依据,如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系统截图及简要说明;如无系统截图,应提供计算依据及计算过程。如有《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文书的,应一并提供;《债权申报书》还应加盖公章或税收业务章,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同时一并推出税务机关向管理人提交的《债权申报书》及明细表模板,统一全市税务机关债权申报样式。


4.申报简易化,无税无需频申报

破产实践中,相当多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已经不再正常经营。如果仍按照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税收申报,会增加管理人破产办理的工作量和成本。

新《意见》规定:对破产受理前企业未申报的税费,管理人未接管到破产企业账簿资料或不掌握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实际情况,未发现破产企业有应税行为,且税务系统中不存在未申报的已开票数据的,可暂按零申报补办税费申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不再正常生产经营的,增值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按次纳税;企业无需支付员工工资的,管理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终止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税种认定。通过上述便利化的安排,将使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的税费申报事务大幅度减少,可以大幅度减少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的税费申报事项,减少管理人履职负担,降低破产费用。


5.涉税信息多,可向税局查询咨询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可能经常会面对人去楼空的局面,无法全面了解企业之前的涉税情况。在破产程序中,当企业有重大资产处置时,应纳税种与税款的计算相对复杂和专业,这种不确定性成为影响买受人购买意愿的重要因素。

新《意见》规定:税务机关应为管理人提供税收信息查询、税收政策咨询的服务和便利。管理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查询破产企业及相关分公司、子公司的税(费)申报缴纳、接受处罚等涉税(费)信息;在破产企业处置财产的过程中,为保障财产买受人的知情权和顺利完成财产处置,管理人可向税务机关征询该交易产生税(费)的法律依据及计算方式。


6.保经营发展,信用修复便利办

破产制度通过清算程序帮助在市场竞争中失败的企业顺利退出市场,同时还通过重整、和解程序帮助遭遇财务困境但有拯救价值的企业焕发生机。对于重整和解成功的企业,应当及时帮助其修复纳税信用,否则将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后续发展。

新《意见》对重整和解企业的信用修复提供了详细和富于操作性的路径:一是信用等级问题。企业重整或和解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参照“新设立企业”重新评定信用等级,也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根据企业现状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二是失信公告问题。破产重整、和解企业存在已被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信息的,经管理人或破产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审查后可从公告名单中撤出,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解除惩戒,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


7.注销有专窗,线上线下同时办

为了方便破产管理人快捷办理涉税事务,新《意见》明确了办税服务厅为管理人办税提供免预约服务;对清税注销事务设立专窗,实行专人负责,一窗通办;凭破产文书无条件出具清税证明等。

    同时,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材料,到税务机关进行实名注册认证并绑定后,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破产企业涉税费查询、申报、发票、税务注销等业务。

除上述亮点外,新《意见》在企业非正常状态的解除、发票的申领与开具、临时提高发票限额等方面也作出了新的规定,更加便利管理人的依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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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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